
岳塘新聞網7月1日訊(通訊員:劉澤佳 傅卓明)6月30日上午,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在湘潭市看守所公開宣判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該案也是湘潭地區(qū)唯一一起參與全省法院6月30日集中宣判活動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馬某賓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尋釁滋事7次;被告人許某敏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尋釁滋事3次;被告人宋某義伙同他人尋釁滋事3次;被告人王某波伙同他人尋釁滋事1次。
2015年以來,被告人宋某義、許某敏以及王某雄、郭某、孟某偉(均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市岳塘區(qū)、高新區(qū)的茶樓、KTV等公共場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間,彭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區(qū)昭山鎮(zhèn)北大門市場兄弟茶樓內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馬某賓、王某波經彭某同意后,在賭場內向賭客以收取天息的方式高利貸牟利。其中王某波自己在賭場放貸非法獲利10000余元;馬某賓共出資20000元委托馮某具體負責操作在賭場放貸。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間,蔣某軍(另案處理)在湘潭市岳塘區(qū)昭祥新城東大門張新發(fā)檳榔店二樓開設賭場,被告人王某波等人在賭場內負責看場子維持賭場秩序,經蔣某軍同意后王某波還在賭場內以收取天息的方式向賭客放高利貸牟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賓單獨或伙同他人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馬某賓、王某波明知他人開設賭場,經賭場開設者同意,積極在賭場中放高利貸;被告人許某敏伙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許某敏、宋某義伙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王某波、宋某義伙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馬某賓、王某波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許某敏、宋某義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馬某賓、許某敏、王某波、宋某義均系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馬某賓、許某敏、王某波、宋某義均系主犯,依法應按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在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中,被告人許某敏系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宋某義對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共同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馬某賓、王某波的行為對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二人的開設賭場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遂判決被告人馬某賓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許某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宋某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作為湘潭地區(qū)唯一一起參與全省法院6月30日集中宣判活動的案件,岳塘區(qū)法院對該起尋釁滋事案進行公開宣判,有力震懾了涉黑涉惡及各種犯罪行為,彰顯了法治權威,體現了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心和力度,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安居樂業(yè)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責編:黃雯杏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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